一、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國整個環保產業起步較晚,至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水處理設備管理體系,特別是從事水處理設備生產的企業分散于國家和地方的各工業部門,沒有明確的部門統一進行管理,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產業門檻偏低導致整個行業魚目混雜,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皮包公司大量存在。中央電視臺曾曝光甘肅省某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后不長時間,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按當初招標資料再找設備生產企業,企業已經找不到了,造成了資金的浪費也沒有達到治污的目的。 二、產品質量監管缺失。由于水處理設備的特殊性,許多生產廠家只是加工零部件,成品需要到使用現場才能組裝成型,質檢機構針對產品的質量檢驗也必須在設備使用現場進行,但由于各部門的職能劃分,質監局只是把好產品出廠質量關,對于使用現場的產品沒有監管權,而當地環保部門只是對整個工程的運行效果進行監管,現行的工程監理也不包括設備的監理,可以說環保設備的質量監管基本還是空白,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質量監管體系,水處理設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長期無明確的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管理手段。
雖然目前也開展了環保產品認證,但這種認證屬于自愿性的,相關配套鼓勵政策也沒有出臺,企業認證積極性不高。因此,目前主要是靠市場行為來規范行業的發展,但我國的市場機制一些方面還不規范,這就為某些企業鉆監管的空子提供了機會,不正當的市場競爭和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較嚴重,影響了環境保護投資效益并造成了環保產品市場混亂,妨礙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嚴重制約了環保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產品標準化發展滯后。例如在水處理設備的標準管理方面,截至目前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科學的標準體系,標準制訂更是處于滯后狀態,3種行業標準并行,環境保護部行業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業標準、機械行業標準都涉及水處理設備,但卻各自有標準制定計劃和技術機構,存在部分標準重復制定、標準應用扯皮以及標準管理混亂等現象,標準中的大量技術數據和指標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國外標準、產品樣本,缺乏科學技術研究,數據缺乏實驗結果驗證。